一號站平台已註冊入口_關於政協十三屆全國委員會第三次會議第1720號(教育類132號)提案答覆的函
你們提出的《關於支持香港學生到大灣區內地城市讀書的提案》收悉,現答覆如下:
一、加大力度招收香港中學文憑考試學生
教育部歷來高度重視對港招生工作。經過多年實踐與努力,香港學生到內地就學渠道得到有效拓寬,招生規模穩步擴大。截至2020年7月,共有380所內地(大陸)高校具備招收港澳台學生資格,1.62萬名香港學生在內地高校就讀。其中廣東地區共有52所本專科院校可招收香港學生,就讀港生近8000人。
招收香港中學文憑考試學生工作是國家面向港澳台招生考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內地高校招收香港學生的重要途徑之一。為滿足香港學生升學需求,教育部每年都針對香港社會發展需要和學生興趣特點,同時根據香港教育局建議,遴選新增招生院校 。截至2019年10月,共有122所內地高校具備招收香港中學文憑考試學生資格,招生院校多為“雙一流”建設高校及支撐區域發展的特色優質學校,其中包括提案中提到的北京電影學院。下一步,教育部將繼續根據香港教育局工作建議和香港學生升學需求,有針對性地遴選新增招生院校,為香港學生提供更多升學選擇。
二、完善香港青年學生在內地實習就業服務保障
對於你們關心的香港學生在內地實習就業問題,教育部一向支持和歡迎香港青年到內地學習、交流、實習、就業。2017年6月,教育部辦公廳印發《關於做好在內地(祖國大陸)普通高校就讀的港澳台應屆畢業生就業服務工作的通知》(教學廳〔2017〕9號),要求各地各高校高度重視做好港澳台畢業生就業工作,為有就業意願並符合條件的港澳台畢業生髮放就業協議書和簽發就業報到證。目前,各普通高校均設有就業指導服務中心,為港澳台畢業生提供實習就業指導和信息服務。
2019年1月,教育部辦公廳印發《關於港澳台居民在內地(大陸)申請中小學教師資格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師廳〔2019〕1號),允許在內地(大陸)學習、工作和生活的港澳台同胞申請參加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符合條件的可認定中小學教師資格。此外,每年12月,教育部與香港中國企業協會合作,在北京、上海、廣東、福建等港澳學生集中的省市組織針對港澳籍畢業生的專場校園招聘會,邀請多家中資企業介紹崗位情況和人力資源政策,並進行現場洽談。下一步,教育部將會同有關部門進一步研究、完善相關政策,為香港青年融入國家發展大局,在內地實習就業發展提供更多便利。
三、推動港澳籍中小學生在內地就學
教育部高度重視隨遷子女接受教育的問題,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部署,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切實保障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2016年推動出台《國務院關於統籌推進縣域內城鄉義務教育一體化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明確提出建立以居住證為主要依據的隨遷子女入學政策,切實簡化優化隨遷子女入學流程和證明要求,提供便民服務,依法保障隨遷子女平等接受義務教育。自2017年春季學期起,統一城鄉義務教育學生“兩免一補”政策,明確公辦和民辦學校都不得向隨遷子女收取有別於本地戶籍學生的任何費用,有力促進隨遷子女在流入地就學。
根據相關政策要求,各地結合實際制定招生入學方案,北京、上海、廣東等地出台了港澳居民隨遷子女入學細則。2017年,深圳市教育局發布了年度學校招生通知,港澳籍學生可與非深圳戶籍學生一樣,按積分制入讀深圳市內公立學校,改變了港澳籍學生以往只能入讀民辦學校的情況。2019年廣東省教育廳出台入學政策,2019年4月,廣州市各區相繼發布義務教育學校招生相關細則,多區明確出台港澳隨遷子女就讀細則。2020年廣州市四個區在公辦學校設立“港澳子弟班”,為港澳籍學生在內地接受義務教育提供多元選擇。
四、優化海外學歷認證工作
對於你們提到的將香港高校兼讀制課程納入教育部海外學歷認證體系的建議,根據《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評估辦法》,留學服務中心對在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大學或其他高等教育機構學習所獲學士以上(含學士)層次的學歷學位證書和高等教育文憑提供認證服務。在港以兼讀制學習方式獲得香港高校學位證書的香港同胞如有認證需要,可依照該規定申請進行學歷學位認證。
五、支持香港高校在內地開展合作辦學
對於你們關心的香港高校在內地開展合作辦學問題,教育部积極支持引進香港優質高等教育資源,鼓勵內地高校和香港高校開展多種形式的合作共建,共同服務國家戰略需求。目前,香港高校在廣東設有2個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辦學機構,香港科技大學(廣州)也已批准籌備設立。下一步,教育部將進一步鼓勵香港高校發揮優勢,支持符合條件的香港高校在粵港澳大灣區開展合作辦學,建設更多高質量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
下一步,教育部將會同有關部門,繼續加大對香港學生的招收培養工作力度,為香港青年在內地就學、就業、生活創造更多便利條件,增強他們在內地發展的安全感、歸屬感和獲得感。
來源:教育部 關於政協十三屆全國委員會第三次會議第1720號(教育類132號)提案答覆的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