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號站怎麼樣_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提升內部審計工作質量,充分發揮內部審計作用,推動教育事業科學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依法屬於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學校和其他教育事業單位、企業等(以下簡稱單位)內部審計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內部審計,是指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財政財務收支、經濟活動、內部控制、風險管理等實施獨立、客觀的監督、評價和建議,以促進單位完善治理、實現目標的活動。

  第四條 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本規定和內部審計職業規範,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明確內部審計工作的領導體制、職責權限、工作機構、人員配備、經費保障、審計結果運用和責任追究等。

  單位應當加強本單位黨組織對內部審計工作的領導,健全黨領導相關工作的體制機制。

  第五條 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應當接受國家審計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

  第六條 單位應當根據國家編製管理相關規定和管理需要,設置獨立的機構或明確相關內設機構作為內部審計機構,履行內部審計職責。

  第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在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的直接領導下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向其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八條 單位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成立審計委員會,加強黨對審計工作的領導,負責部署內部審計工作,審議年度審計工作報告,研究制定內部審計改革方案、重大政策和發展戰略,審議決策內部審計重大事項等。

  第九條 單位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建立總審計師制度。總審計師協助主要負責人管理內部審計工作。

  第十條 單位應當保證內部審計工作所需人員編製,嚴格內部審計人員錄用標準,合理配備具有審計、財務、經濟、法律、管理、工程、信息技術等專業知識的內部審計人員。總審計師、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當具備審計、財務、經濟、法律、管理等專業背景或工作經歷。

  第十一條 單位應當根據內部審計工作特點,完善內部審計人員考核評價制度和專業技術崗位評聘制度,保障內部審計人員享有相應的晉陞、交流、任職、薪酬及相關待遇。

  第十二條 單位應當支持和保障內部審計人員通過參加業務培訓、考取職業資格、以審代訓等多種途徑接受繼續教育,提高專業勝任能力。

  第十三條 內部審計機構的變動和總審計師、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的任免或調動,應當向上一級內部審計機構備案。

  第十四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依法獨立履行職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和打擊報復。

  第十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履行內部審計職責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單位預算。

  第十六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內部審計職業規範,獨立、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保守工作秘密。

  第十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不得參与可能影響獨立、客觀履行審計職責的工作,不得參与被審計單位業務活動的決策和執行。

  第十八條 在不違反國家保密規定的情況下,內部審計機構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向社會中介機構購買審計服務。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對中介機構開展的受託業務進行指導、監督、檢查和評價,並對採用的審計結果負責。

  第十九條 單位應當對認真履職、成績顯著的內部審計人員予以表彰。

  第三章 內部審計職責權限

  第二十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單位的要求,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以下事項進行審計:

  (一)貫徹落實國家重大政策措施情況;

  (二)發展規劃、戰略決策、重大措施和年度業務計劃執行情況;

  (三)財政財務收支和預算管理情況;

  (四)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情況;

  (五)內部控制及風險管理情況;

  (六)資金、資產、資源的管理和效益情況;

  (七)辦學、科研、後勤保障等主要業務活動的管理和效益情況;

  (八)本單位管理的領導人員履行經濟責任情況;

  (九)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責任的履行情況;

  (十)境外機構、境外資產和境外經濟活動情況;

  (十一)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單位要求辦理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協助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督促落實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工作。

  第二十二條 教育部負責指導和監督全國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

  教育行政部門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內部審計規章制度;

  (二)督促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

  (三)指導開展內部審計工作,突出審計重點;

  (四) 監督內部審計職責履行情況,檢查內部審計業務質量;

  (五)開展業務培訓、組織內部審計工作交流研討;

  (六)指導教育系統內部審計自律組織開展工作;

  (七)維護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的合法權益;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三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對所屬單位內部審計工作進行管理、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四條 內部審計機構具有下列權限:

  (一)要求被審計單位按時報送審計所需的有關資料、相關电子數據,以及必要的計算機技術文檔;

  (二)參加或列席有關會議,召開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會議;

  (三)參与研究有關規章制度,提出制定內部審計規章制度的建議;

  (四)檢查有關財政財務收支、經濟活動、內部控制、風險管理的資料、文件和現場勘察實物;

  (五)檢查有關計算機系統及其电子數據和資料;

  (六)就審計事項中的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開展調查和詢問,取得相關證明材料;

  (七)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法違規、嚴重損失浪費行為及時向單位主要負責人報告,經同意作出臨時制止決定;

  (八)對可能被轉移、隱匿、篡改、毀棄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與經濟活動有關的資料,經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批准,有權予以暫時封存;

  (九)提出糾正、處理違法違規行為的意見和改進管理、提高績效的建議;

  (十)對違法違規和造成損失浪費的被審計單位和人員,給予通報批評或者提出追究責任的建議;

  (十一)對嚴格遵守財經法規、管理規範有效、貢獻突出的被審計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單位黨組織、主要負責人提出表彰建議。

  第四章 內部審計管理

  第二十五條 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定期聽取內部審計工作彙報,加強對內部審計發展戰略、年度審計計劃、審計質量控制、審計發現問題整改和審計隊伍建設等重要事項的管理。總審計師、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當及時向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報告內部審計結果和重大事項。

  第二十六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依照審計法律法規、行業準則和實務指南等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工作規範,並按規範實施審計。

  第二十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根據單位發展目標、治理結構、管理體制、風險狀況等,科學合理地確定內部審計發展戰略、制定內部審計計劃。

  第二十八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運用現代審計理念和方法,堅持風險和問題導向,優化審計業務組織方式,加強審計信息化建設,全面提高審計效率。

  第二十九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著眼於促進問題解決,立足於促進機制建設,對審計發現問題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並在分析根本原因的基礎上提出審計建議,通過與相關單位合作促進單位事業發展。

  第三十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加強自身內部控制建設,合理設置審計崗位和職責分工、優化審計業務流程,完善審計全面質量控制。

  第三十一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及所屬單位內部審計工作評價制度,促進提升審計業務與審計管理的專業化水平。

  第三十二條 內部審計機構實施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時,應當參照執行國家有關經濟責任審計的規定。

  第五章 內部審計結果運用

  第三十三條 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審計發現問題整改機制,明確被審計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整改第一責任人,完善審計整改結果報告制度、審計整改情況跟蹤檢查制度、審計整改約談制度,推動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落實。

  第三十四條 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審計結果及整改情況在一定範圍內公開制度。

  第三十五條 單位應當對審計發現的典型性、普遍性問題,及時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關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內部控制措施;對審計發現的傾向性問題,開展審計調查,出具審計管理建議書,為科學決策提供建議。

  第三十六條 單位應當加強內部審計機構、紀檢監察、巡視巡察、組織人事等內部監督力量的協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結果共用、重要事項共同實施、整改問責共同落實等工作機制。

  第三十七條 單位應當將內部審計結果及整改情況作為相關決策、預算安排、幹部考核、人事任免和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八條 單位在對所屬單位開展審計時,應當有效利用所屬單位內部審計力量和成果。對所屬單位內部審計發現且已經糾正的問題不再在審計報告中反映。

  第三十九條 對內部審計發現的重大違紀違法問題線索,在向本單位黨組織、主要負責人報告的同時,應當及時向上一級內部審計機構報告,並按照管轄權限依法依規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被審計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單位黨組織、主要負責人責令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理:

  (一)拒絕接受或者不配合內部審計工作的;

  (二)拒絕、拖延提供與內部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或者提供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

  (三)拒不糾正審計發現問題的;

  (四)整改不力、屢審屢犯的;

  (五)違反國家規定或者本單位內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玩忽職守、不認真履行審計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隱瞞審計查出的問題或者提供虛假審計報告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商業秘密的;

  (四)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五)違反國家規定或者本單位內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條 內部審計人員因履行職責受到打擊、報復、陷害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及時採取保護措施,並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單位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本地方、本單位內部審計管理規定。民辦學校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所稱企業是指教育行政部門、學校及其他教育事業單位管理的國有和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企業。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由教育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教育部於2004年4月13日發布的《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教育部令第17號)同時廢止。

來源:教育部 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