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號站:_福建:中外合作辦學非學歷教育收費標準可自行確定
記者昨日從省物價局獲悉,為規範教育機構中外合作辦學收費行為,《福建省中外合作辦學收費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即日起施行。
《辦法》稱,
高等學校和省屬高中的中外合作辦學學費標準,由教育機構提出申請,經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省價格、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審批;除此之外的中外合作辦學學費標準,由教育機構提出申請,經設區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同級價格、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中外合作辦學非學歷教育的收費,收費標準則由教育機構根據辦學成本自行確定,按管理權限報相應價格和教育部門備案后執行。
省物價局要求,中外合作辦學機構須嚴格執行陽光收費公示制度。因學校宣傳不實,經有關管理部門查實確有欺騙行為的,學生要求退學或轉學的,教育機構應退還所收的全部費用,並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以設立獨立
教育機構以外的方式開展的中外合作辦學,實施高等學歷教育引進的外方課程和專業核心課程佔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全部課程和核心課程的三分之一以上,外國教育機構教師擔負的專業核心課程的門數和教學時數佔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全部課程和全部教學時數的三分之一以上的,其學費按成本補償的原則核定;達不到上述條件要求的,其學費按照本省行政區域內同類學校的普通收費標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