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號站登陸網站_解讀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新政策

  新華社北京6月16日電(記者 徐博)近日,國務院印發了《關於進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就做好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提出了新的政策措施和工作要求。

  記者16日就學習貫徹《通知》有關問題走訪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財政部、公安部有關部門負責人。

  一、請介紹一下《通知》出台的背景和意義

  答: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是國家寶貴的人才資源,是現代化建設的重要生力軍。做好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是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的重要舉措,是我國就業工作的首要任務和重中之重。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這項工作,近年來制定實施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各地、各部門堅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积極探索,紮實工作,取得积極效果,高校畢業生就業形勢總體保持穩定。

  同時也要看到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仍然面臨一些亟待解決的矛盾和問題。一是總量壓力大,就業渠道不暢;二是部分高校畢業生的就業能力與市場需求不相適應,結構性矛盾比較突出;三是現行就業服務體系和服務能力尚不能滿足高校畢業生就業需要。針對這些問題,《通知》在總結梳理現有就業政策的基礎上,分別從拓展高校畢業生就業領域,鼓勵引導高校畢業生面向城鄉基層、中西部地區以及民族地區、貧困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就業,鼓勵支持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鼓勵支持高校畢業生參加見習、培訓和科研項目單位吸納就業,大力加強就業服務和就業援助等五個方面提出了一些新的政策措施和工作要求,在財政、稅收、金融、就業服務等方面的鼓勵支持力度明顯加大,是做好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重要指導性文件。

  二、中小企業是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的重要渠道。《通知》在鼓勵中小企業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方面有什麼新規定?

  答:為鼓勵中小企業吸納更多高校畢業生就業,《通知》在延續以往政策的基礎上,進一步強調從資金、貸款、貼息、社保補貼等方面支持中小企業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一是對招收高校畢業生達到一定數量的中小企業,地方財政應優先考慮安排扶持中小企業發展資金,並優先提供技術改造貸款貼息。二是對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當年新招收登記失業高校畢業生達到一定比例的,可按規定申請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的小額擔保貸款,並享受財政貼息。三是對企業招收就業困難高校畢業生、簽訂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除此之外,《通知》還提出一條新政策:企業新招收畢業年度(指畢業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高校畢業生,在6個月之內開展崗前培訓的,按規定給予企業職業培訓補貼。這一政策有利於引導企業結合崗位需求對新招用高校畢業生進行崗前培訓,提高人崗匹配效率。

  三、自主創業是高校畢業生就業的一條重要途徑。《通知》在鼓勵高校畢業生創業方面出台了哪些新政策?

  答:引領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不僅有利於實現自身就業,還可創造崗位,具有倍增效應,是擴大高校畢業生就業的有效途徑。《通知》除進一步強調落實好已有稅費減免等政策外,還在小額擔保貸款、創業培訓以及辦理落戶等方面提出了一些新的政策。

  一是從事個體經營的稅費減免政策。持《就業失業登記證》從事個體經營的,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二是小型微利企業的稅收減免政策。從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對高校畢業生創辦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是小額擔保貸款及貼息政策。《通知》規定,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可在創業地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從事微利項目的,可享受不超過10萬元貸款額度的財政貼息扶持。這一政策一方面明確了高校畢業生可以在創業地申請貸款,同時還將貸款額度提高到10萬元(以前最多只能貸款5萬元),並明確從事微利項目的,中央財政給予全額貼息,有利於引導和促進更多高校畢業生創業。

  四是就業創業地落戶政策。《通知》規定,各地應取消高校畢業生落戶限制,允許高校畢業生在就(創)業地辦理落戶手續(直轄市按有關規定執行)。

  五是創業培訓補貼政策。《通知》規定,對高校畢業生在畢業年度內(指畢業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參加創業培訓的,根據其獲得創業培訓合格證書或就業、創業情況,給予培訓補貼。

  四、現在有一部分高校畢業生報名參加政府部門組織的就業見習和培訓,《通知》在這方面有什麼鼓勵政策?

  答:參加就業見習和技能培訓,是提升畢業生就業能力的有效途徑。《通知》在進一步明確完善就業見習管理要求的同時,針對鼓勵用人單位積极參与見習活動、支持畢業生積极參加見習和培訓提出了三條新的政策:

  一是見習期間基本生活補助費用的支出和標準。《通知》進一步明確,見習期間基本生活補助費用由見習單位和地方政府分擔,並要求各地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水平,合理確定和及時調整補助標準。地方政府分擔的見習基本生活補助費用,可從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體現了各級財政對高校畢業生參加就業見習的支持,有利於推動這項工作更好開展。

  二是對見習單位的鼓勵政策。《通知》規定,見習單位支出的見習補貼相關費用,不計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但符合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可以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三是培訓和鑒定補貼政策。《通知》規定,對高校畢業生在畢業年度內參加職業技能培訓的,根據其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未頒布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職業應取得專項職業能力證書或培訓合格證書)或就業情況,給予培訓補貼。

  五、《通知》在完善高校畢業生就業服務等方面提出了哪些新要求? 答:加強就業服務是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的重要措施。《通知》在強調做好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就業服務、就業援助等工作的同時,還提出了三個方面的新要求。

  一是開展就業失業登記。《通知》規定,對已就業高校畢業生免費辦理就業登記,對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可按規定辦理失業登記;並要求建立就業登記與勞動合同管理、社會保險費繳納聯動機制。

  二是深化高校畢業生就業制度改革。《通知》規定,要按照就業促進法、勞動合同法、公務員法等的要求,進一步深化高校畢業生就業制度改革,簡化高校畢業生就業程序。

  三是促進高校畢業生合理流動。《通知》規定,高校畢業生從企業、社會團體到機關事業單位就業的,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合併計算為工齡。這一政策措施有利於暢通畢業生從企業、社會團體到機關事業單位就業的通道。